(2017)皖082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小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储小文,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储小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小文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小文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