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西昆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昆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西昆,曾用名王西坤、王锡坤,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固安县公安局民警,籍贯河北省永清县,捕前住固安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恒礼,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石明,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西昆犯诬告陷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7月3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西昆及辩护人张恒礼、杨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12月22日、2017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西昆分别在固安县人民政府对面人民广场紧急避难所指示牌上、固安县委门口东侧墙上、固安县第二中学门口南侧墙垛处张贴对固安县委主要领导诬告陷害的《举报信》、《好消息》等大字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要求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被告人王西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西昆对自己张贴的行为及书写内容供认不讳,但认为不���成诬告陷害罪,大字报上的内容是听同事说的。辩护人张恒礼、杨石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书写大字报的内容没有经有关机关查证核实,仅凭被害人作证不能自证清白。仅是张贴大字报,时间较短,传播范围小。没有向政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告发,且并非情节严重,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并且也不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12月22日、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王西昆分别在固安县人民政府对面人民广场紧急避难所指示牌上、固安县委门口东侧墙上、固安县第二中学门口南侧墙垛处张贴对固安县委主要领导诽谤的《举报信》、《好消息》等大字报,引发大量群众围观。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西昆的供述与辩解:其没有诬告陷��他人,只是写过大字报反映固安县领导在自收自支人员上存在的问题,是喝酒后在现场写的,内容是听他人说的,用挂历纸书写《举报信》、《好消息》,并把大字报贴在了固安县县委门口和固安县第二中学门口。另有王西昆于2017年2月2日、3日两份手写的书面材料,证实给县委领导大字报内容是编造的,不是事实,非常后悔。2、大字报来源说明及《举报信》、《好消息》大字报3张,《举报信》(2016年12月16日张贴,用挂历纸书写)的内容是问杨某书记卖了多少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请给固安人民一个交代;《举报信》(2016年12月22日张贴,用挂历纸书写)的内容是问杨某、李某、王某1、邢某1卖了多少财政自收自支人员,为了应付巡视组检查还组织自收自支人员考试进行身份漂白,你们这是在犯罪知道吗?杨某如果你不彻查此事,你走到哪,大字报就到哪;《好消息》(2017年1月3日张贴,用红纸背面书写)的内容是县委书记杨某、人大主任王某1、政协副主席李某、政法委书记邢某1,人事局编办主任夏主任,不管你找到以上任何一个人签个字都能给你转成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起步价10万元,只要肯花钱都给办,在社会上有前科的当过保安都给办了,为了应付省巡视组检查,杨某书记组织这些自收自支人员考试进行身份漂白。3、物证空白挂历纸1张、挂历1卷,搜查笔录、扣押决定及清单,证实被告人王西昆书写的大字报所用的挂历纸及挂历从被告人家中查出。4、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两份文检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三张大字报系被告人王西昆书写。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固安县委办公室工作,2016年12月16日下午6点30分,其看到固安县政府门口对面、写��“人民广场”那块大石头东侧的警示牌上张贴的大字报,内容为固安县杨某书记卖了多少自收自支人员,让她给固安县人民一个交待。当时好多人围观,其撕下大字报。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固安县委办公室工作,2016年12月22日早晨7点50分,其看到固安县委东侧墙上张贴大字报,内容为固安县领导违规办理财政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转正,卖自收自支人员指标。其撕下大字报。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固安县第二中学的保安,2017年1月3日上午8点多,其在学校大门口南侧门垛上看到张贴的两张大字报,上下顺序张贴,许多路过的人看到大字报。8、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固安县第二中学的保安,2017年1月3日上午9点左右,其上班时在学校大门口南侧门垛上看到张贴的两张大字报,上下顺序张贴,许多路过的人看到大字报。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其担任固安县委书记,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转正事项是固安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相关规定录用的,其没有违规也没有收受过他人财物办理过转正事项。10被害人邢某2的陈述,其担任固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转正事项是固安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相关规定录用的,其没有违规也没有收受过他人财物办理过转正事项。1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其担任固安县政协主席,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转正事项是固安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相关规定录用的,其没有违规也没有收受过他人财物办理过转正事项。1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其系固安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转正事项是固安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相关规定录用的,其没有违规也没有收受过他人财物办理过转正事项。13、被害人夏某的陈述,其担任固安县编办主任,财政自收自支人员转正事项是严格按相关规定录用的,其没有违规也没有收受过他人财物办理过转正事项。14、董某、王某2、黄某1辨认笔录,辨认出大字报张贴位置。1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西昆没有真凭实据,仅凭道听途说、主观臆断,三次在人员密集的县政府对面人民广场、县委机关门口、二中门口等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大字报,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其内容贬损了他人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西昆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西昆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王西昆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西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西昆随意书写大字报诋毁他人名誉,且在县城中心地段屡次张贴,观看人数众多,传播范围广泛,对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构成犯罪,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西昆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主动悔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西昆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广兴审判员 王新刚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中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