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周、张路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周,张路路,康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财保28号申请人:杨周,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路路,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康免,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人杨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路路、康免名下的价值5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杨周已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HEFBB1Z0117Q000030I)做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路路、康免名下的价值51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杨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公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