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0执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永泽与张宏斌、陶兰、第三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泽,张宏斌,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0执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永泽,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河曲县人,现住原籍。被执行人:张宏斌,男,汉族,1969年1月生,河曲县人,现住太原市。第三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明,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城307国道西木庄口。本院在执行郭永泽与张宏斌、陶兰、第三人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宏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宏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太原市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在河曲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账上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属张宏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宏斌在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账上的、太原市清徐路桥有限公司名义下的工程款10708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治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丁玛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