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俞松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俞松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09号原告: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18号0805室。法人代表:刘青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劲松,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学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俞松喜,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俞松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叶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