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伟锋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02执1098号被罚款人:徐伟锋,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观业与被执行人徐伟锋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徐伟锋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徐伟锋罚款1000元,于2017年9月4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