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蓝田县玉山镇玉山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蓝田县玉山镇玉山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幼儿。法定代理人王亚玲,女,汉族,居民,系王世浩之母.被执行人蓝田县玉山镇玉山村四组.负责人穆缠龙,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蓝田县玉山镇玉山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蓝田县玉山镇人民政府监管的蓝田县玉山镇玉山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部分征地款未领取,经协调,蓝田县玉山镇人民政府协助将被执行人尚未领取的征地款中,属于被执行人在本案应履行义务的款项支付本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