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民终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胜利、韩星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胜利,韩星梅,韩生良,许德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胜利,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星梅,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生良,男,汉族,1945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原告韩星梅之父。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许德章,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上诉人赵胜利与被上诉人韩星梅、韩生良及原审被告许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星梅、韩生良于2016年05月10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胜利、许德章偿还其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1804民事判决。赵胜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