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杜拥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3号本院在执行杜拥军、王希成、张志强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杜拥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强、王希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股票、证券发现张志强名下有10000元存款,已扣划至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杜拥军、王希成名下无任何财产。本院确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红光审 判 员 邱岳成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