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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杜拥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6执3号本院在执行杜拥军、王希成、张志强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杜拥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强、王希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股票、证券发现张志强名下有10000元存款,已扣划至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杜拥军、王希成名下无任何财产。本院确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红光审 判 员  邱岳成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