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罗红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红艳,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无前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红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霖,被告人罗红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红艳丈夫刘某系吸毒人员,2012年,刘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回家后没有找到工作,家中经济困难,罗红艳便产生由刘某继续贩卖毒品的想法,刘某(另案处理)表示默认。2017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罗红艳在他人手上购买了重约6克的冰毒,并在家里将6克冰毒分成14个小包子。2017年4月18日晚上1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电话联系罗红艳说要购买冰毒,刘某接电话后,告诉罗红艳有人要买冰毒,罗红艳表示同意,并说在家中二楼房间的电视机下面抽屉中放着一包冰毒,要卖100元人民币。陈某来到罗红艳家中后,刘某便把电视机下面的抽屉中那包重约0.5克的冰毒递给陈某,陈某付给刘某100元人民币。陈某买到冰毒后,回到隆回县桃洪镇大富贵宾馆8201号房间,以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吸食完。次日上午,办案民警将罗红艳、刘某、陈某抓获,并在被告人罗红艳家中搜身出净重5.03克冰毒和净重O.37克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指认照片、毒品交接、登记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尿检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红艳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红艳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红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红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罗红艳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红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洪林人民陪审员 刘志安人民陪审员 胡民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