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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春杰、王衍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杰,王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69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杰被执行人王衍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杰与被执行人王衍峰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