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049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宁徐路西侧(泰山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4134286-8。法定代表人:刘红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工业园1幢、2幢,组织机构代码56027177-3。法定代表人:陆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瑶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634915-8。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5848327-X。法定代表人:汤明亚,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5)洪商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901277.51元及违约金190127.751元,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代偿款1353776.87元及违约金135377.6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给付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80255.502元、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51010.876270755.374元,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5852元,由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银兴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4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腾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31日查封泗洪县环信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瑶沟工业园区徐宁路西侧1幢、2幢、3幢、4幢、5幢的房产,未发现有其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