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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长武与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涌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武,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208号原告:李长武,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法定代表人:崔红旭,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武于被告饶阳县禧仟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长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长武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