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商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商伟,男,52岁(1965年1月27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暂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冠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伟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并在立案当日向被告人商伟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了其在法院审理期间的诉讼权利,征求了其对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鉴定,裁判文书上网等程序性问题的意见,并进行了相关法律程序的释明,被告人商伟表示均无异议。2017年6月26日,合议庭安排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全案证据,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庞春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伟及其辩护人王冠儒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杨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商伟因琐事与弟弟商某1(殁年44岁)发生矛盾,被告人商伟于2017年2月6日1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其暂住地内,持哑铃猛击商某1头部数下,导致商某1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商伟作案后于2017年2月7日20时许拨打110投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商伟犯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商伟的供述、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商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商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商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商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商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商伟无前科劣迹,此次系激情犯罪,认罪态度好;商伟属间接故意;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伟因家庭琐事与弟弟商某1(殁年44岁)产生矛盾。2017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商伟在北京市昌平区其暂住地内,持哑铃猛击商某1头部数下,致商某1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商伟拨打“110”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4日商伟给她打电话说要和弟弟商某1谈事情,2月6日10时13分左右,她给商伟打电话说回家,商伟不让她回,说其正在谈事情,到了2月7日17时许,商伟让她别回家在地铁等,在地铁站见面后她觉得商伟有事情,问商伟是不是和商某1打架了,商伟没有说话,她继续问是不是把商某1怎么了,商伟点头,她一直劝商伟报警,后商伟打110报了警。她们就在家里等警察。商某1没有工作,总是去澳门赌博。商伟与商某1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就是二人商量把父母的房子卖了,给父母100万元剩下的二人分,商伟怀疑商某1独吞房钱,所以二人有了矛盾。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她爱人商某12017年2月4日早上九十点钟离开家,是被哥哥商伟叫走的商量卖父母房子的事情。2月5日商某1还给她发了微信,2月6日开始给商某1打电话就关机了,商某1上穿灰色耐克羽绒服,下穿蓝色运动裤,脚穿白色运动鞋。商某1曾经让她记录过卖房子的银行卡的密码,银行卡绑定了她的手机。商某1有赌博习惯,之前去过澳门赌博。3、证人商某2的证言证明:他的儿子商某1和商伟没有工作,因而准备把房子卖了给二人做事,银行卡是他名下的建设银行卡。是商某1带着他办的,他和商某1夫妇知道卡的密码。4、证人蔺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5日开始把房子租给一个叫商伟的人。5、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说明》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在客厅的电视柜下方发现两个黑色哑铃(哑铃1、哑铃2),两个哑铃上均有“DOMYOS”和“3.0KG”字样(实物提取)。房门里侧有点状血迹(现场血迹1,已提取),铁皮柜的东侧面和南侧面均有点状血迹(分别为现场血迹2、现场血迹3,已提取),镜子下方有一个鞋盒及四双鞋,鞋盒和鞋子上均有点状血迹,将粉色拖鞋鞋面的血迹标示为现场血迹4,已提取,靠西墙柜子的北侧面和东侧面有点状血迹(分别为现场血迹5、现场血迹6,已提取),客厅房顶有一盏灯,灯西侧房顶上有点状血迹(现场血迹7,已提取)。厨房内方桌北侧有一垃圾桶,垃圾桶内放有生活垃圾和一条潮湿的沾有少量血迹的蓝、黄、白三色横条相间的布单。卫生间水池西侧地面有血水印和点状血迹,标示为现场血迹8,已提取。卧室内靠北墙为双人床,床头向北,床西侧为柜子。双人床南侧地面有一具男尸,尸体头向北,脚向南,呈仰卧位,尸体上身穿白色带帽休闲上衣,上衣沾有血迹,尸体背部的上衣呈褶皱状;尸体下身着蓝色休闲裤,脚穿白色运动鞋,尸体右脚鞋面沾有血迹,已提取,左右脚踝粘取物已提取,左右腋部粘取物已提取。尸体头部西侧地面团放有五条沾有血迹的毛巾。6、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身勘验检查笔录》、《物品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商伟体表无明显损伤,利用棉签分别擦拭提取商伟左、右手指甲拭子各一枚,采血针提取商伟血样一份。勘验人员对商伟所穿的一件深色印花长袖上衣、一条蓝色牛仔裤、一双棕色休闲鞋进行检查。发现蓝色牛仔裤右腿正面有血迹,利用棉签擦拭提取牛仔裤右腿血迹拭子一枚。棕色休闲鞋右脚鞋面有血迹,利用棉签擦拭提取休闲鞋右脚鞋面拭子一枚。7、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昌公司鉴(病理)字[2017]第2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商某1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8、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7]第FYB1700997-WZ099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4-12(现场血迹1-8、尸体右脚鞋面血迹)、15(尸体左侧腋部粘取物)、17(尸体左手指甲擦拭物)、18(尸体右手指甲擦拭物)、21(哑铃1擦拭物1)、25(商伟牛仔裤右裤腿血迹)、26(商伟休闲鞋右脚鞋面血迹)号检材为商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13(尸体左脚踝粘取物)、19(商伟左手指甲擦拭物)号检材为商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0(商伟右手指甲擦拭物)号检材为混合结果,与商某1、商伟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7]第FYB1701168-WZ116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商某2、汪某是商某1的生物学父、母亲。10、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7日20时28分,东小口派出所接商伟报案称昨日因琐事其与弟弟商某1发生纠纷,其失手用哑铃将其弟弟商某1打死,现在自首。接报案后民警赶往现场。商伟于2017年2月7日21时许被传唤。1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扣押哑铃及商伟衣物的情况。12、公安机关调取的商伟户籍材料及《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商伟的身份情况。13、公安机关调取的商某1户籍材料、出入境记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明:被害人商某1的身份情况、出境情况及死亡情况。14、商某1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商某1的手机号码于2017年2月6日11:00被商伟的手机呼叫,通话时间为33秒。15、《房产租赁居间合同》证明:商伟租住地点。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记录》证明:商某2的建设银行卡的收入及转出情况。17、《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明: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商伟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18、被告人商伟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明:他将他的弟弟商某1打死了。他父母把自己的房子卖了,一部分房款用于养老,一部分帮助他和弟弟商某1。他父母把卖房打款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商某1,因为商某1有赌博的恶习,所以他就想约商某1见面,不让商某1把银行卡里的钱用于赌博。2月6日他约商某1来他的暂住地谈,2月6日中午11点左右,他跟商某1在客厅说:别再去澳门了。商某1说:自有分寸,还跟他用手向后做了一个手势,跟他说“歇了吧,别扯淡了”。他对商某1有气,于是他拿起客厅床上两个哑铃其中的一个,右手拿着哑铃从上往下砸了他弟弟头部一下,商某1一下就把腰挺直了,正好他有一个向前抡的劲儿,他俩就一起倒在地上了,商某1斜着躺在地上,他从上到下又给商某1左耳朵上面二三下,打完后商某1就平躺在地上了。他把哑铃放在边上了,看见商某1头部后面流了很多血,他用浴巾把商某1头部包上,到了下午三四点,他移动了一下商某1,用大床单擦了地上的血,把床单扔到了垃圾桶,大概晚上8点左右,他把商某1弄到了小屋的床底下,用东西把露出来的部位盖上了。从放哑铃的床头拿了一块小抹布,将地上擦了擦,他想过自杀,期间他还想过跳楼但是后来没有跳。第二天17时许,他前妻杨某给他打电话说要回家,他让杨不要回来,在天通苑南地铁见面后他跟杨说了把商某1砸死的事情,杨劝他自首,他就用他的电话拨打了110打电话说:出了人命案,他把弟弟给打了。警察让他在暂住地等着,他就在暂住地等警察。哑铃是黑色金属的,上面写着3KG。他当时傻了,用毛巾裹着商某1的头部止血,用床铺的床单,还有床头的单子,浴室的毛巾,浴巾,先后擦过四次血。对于被告人商伟的辩护人所提商伟系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商伟明知持哑铃砸头部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持重达3KG的哑铃砸商某1头部数下,造成商某1颅脑损伤死亡,系直接故意,故被告人商伟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商伟因家庭矛盾不能正确处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商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商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商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商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32年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刘 璐人民陪审员 田枝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郭 悦书 记 员 顾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