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万义与杨荣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万义,杨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895号之一申请人:田万义,男,193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杨荣玉,男,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荣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荣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荣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玉名下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