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刑更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候敬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候敬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2号罪犯候敬涛,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作出(2015)桓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敬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候敬涛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三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候敬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全部履行。2017年6月16日,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司法办公室司出具了淄高新司评字(2017)第8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侯敬涛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候敬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业务回执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敬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