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文珊诉被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376号原告:梁文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乐。被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1808室(A、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145X。法定代表人:曹家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志。原告梁文珊诉被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梁文珊负担。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