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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文珊诉被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2376号原告:梁文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乐。被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1808室(A、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145X。法定代表人:曹家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志。原告梁文珊诉被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梁文珊负担。审判员  李业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