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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徐新鸿与唐国圣、王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251号之二被拘留人:唐国圣,公民身份号码:×××4912本院在执行徐新鸿与唐国圣、王利珍(2016)浙0127执22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唐国圣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