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德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坤,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57号案外人任洪法申请执行人韩德坤被执行人李国华,曾用名张胜国在本院执行韩德坤与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李国华名下310大市场东北角国华养鸡场院内树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4年3月18日李国华向案外人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由任建设、沈贞为证。李国华用郭元明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李国华于2016年6月22日还款2万元。后经案外人多次催要,李国华于2017年7月4日偿还50000元。李国华将国华养鸡场内约100棵杨树,作价21500元抵账给案外人。案外人将欠条、房产证通过中间人交还给李国华。所以法院查封的国华养鸡场院内的杨树已经属于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杨树的查封。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有:1.刘保玉的书面证言一份。2.孙桂民的书面证言一份。3.任明泉的书面证言一份。申请执行人辩称,1.养鸡场所有权归张胜国而不归张胜利。答辩人因与张胜国借贷纠纷向张胜国提起诉讼时,进行了财产保全,其中该养鸡场属于保全财产的一部分,对于养鸡场的保全,张胜利曾提出过异议,后其异议被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驳回的裁定已经生效。2.张胜国养鸡场的财产当然包括养鸡场的杨树,对于张胜国的该部分财产,张胜利无权处分。张胜利虽然是张胜国的哥哥,但是对于张胜国的财产,鉴于张胜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张胜国的授权,张胜利无权处分。而且,截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查封养鸡场之时,张胜国没有对张胜利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3.案外人提供的刘保玉、孙贵民等的证明可以看出,砍杨树之前并没有得到张胜国的同意,也没有得到张胜利的同意,而是强行出树。任明泉的证言中有:“当时张胜利与他媳妇一起来的,当时不让出,”迫于无奈,张胜利才提出把欠条及房产证拿过来再砍树的条件。4.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财产,并不违法。查封当时,是查封了养鸡场内的所有一切张胜国的财产,当然包括所有树木。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强迫,张胜利与任洪法处分杨树的行为均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本院查明,韩德坤诉李国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阶段保全查封了李国华名下的国华养鸡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韩德坤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解除对国华养鸡场的查封。后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再次查封了国华养鸡场内的房产、设备和其他物品。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李国华用国华养鸡场内的杨树抵偿所欠案外人的借款,所以案外人已经取得这些杨树的所有权。案外人提供的三位书面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张胜利同意用杨树抵偿债务,但是并没有证据显示张胜利是国华养鸡场的所有权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国华授权张胜利处分养鸡场内的财产。在没有获得李国华追认的情况下,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更不能对抗法院对国华养鸡场的查封。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任洪法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郜运来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