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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382号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虹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780P。法定代表人:文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大道天翔世家6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87442708R。法定代表人:华可潮,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0770。法定代表人:张国民,总经理。被告:华忠,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路桥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颜巧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