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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升源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崔丰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升源汽车修理厂,崔丰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283号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升源汽车修理厂,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胜街。经营者:张斌,男,1966年2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崔丰德,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升源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崔丰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升源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00元,减半收取26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凤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