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长胜与王明海、王长江、孙天军、郭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胜,王长江,孙天军,郭恒,王明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209号原告王长胜,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委托代理人冯立民,系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江,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被告孙天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华鹤社区。委托代理人李淑萍,系鹤岗市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恒,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绿洲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明海,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春晖社区。原告王长胜诉被告王明海、王长江、孙天军、郭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长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0元,由原告王长胜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丽审 判 员 丁迎鑫人民陪审员 牛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