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苑智峰、李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苑智峰,李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864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被告:苑智峰,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李冬梅,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苑智峰、李冬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