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冯树安申请执行王国辉、许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安,王国辉,许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957号申请执行人冯树安,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被执行人王国辉,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被执行人许立伟,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乡候村。冯树安申请执行王国辉、许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许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树安借款本金58万元及该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国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冯树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许立伟、王国辉负担。王国辉、许立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8日权��人冯树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国辉、许立伟名下的银行存款590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