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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孙如宝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如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1291刑更3号罪犯孙如宝,男,1951年9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泰州市宝龙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泰州医药高新区,住泰州医药高新区。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泰开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孙如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6月10日,泰州市看守所以孙如宝患高血压、冠心病等为由,对其不予收押。罪犯孙如宝先后六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7月27日、2016年3月21日、2016年7月19日、2017年1月24日各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7年6月19日,罪犯孙如宝第七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孙如宝经泰州市人民医院医学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Ш级,陈旧性脑梗,其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且合并靶器官损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苏12法鉴审字第0003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孙如宝患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Ш级,陈旧性脑梗,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孙如宝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