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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尊均与杨忠明黄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尊均,杨忠明,黄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178号原告:周尊均,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忠明,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安群,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尊均与被告杨忠明、黄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尊均于2017年7月27日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尊均应在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蒲忠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