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延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穆春阳与陈春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春阳,陈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延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穆春阳,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雪。被告:陈春莲,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群,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春阳与被告陈春莲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穆春阳与被告陈春莲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穆春阳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穆春阳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沈计永审判员  马家欣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雪-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