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爱仙、戴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仙,戴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仙,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戴晖,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94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晖存款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