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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宪章与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章,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宪章,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宪章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乘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保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