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忠文与宫燕燕、田成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文,宫燕燕,田成兰,宫传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27号原告:方忠文,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燕燕,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成兰,女,194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宫传高,男,194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方忠文与被告宫燕燕、田成兰、宫传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方忠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忠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方忠文负担。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芦习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