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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忠文与宫燕燕、田成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文,宫燕燕,田成兰,宫传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27号原告:方忠文,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光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燕燕,女,1978年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成兰,女,1940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宫传高,男,194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方忠文与被告宫燕燕、田成兰、宫传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方忠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忠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0元,由原告方忠文负担。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芦习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