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邵成贵与郭启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成贵,郭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78号申请执行人:邵成贵,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执行人:郭启龙,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成贵与被执行人郭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启龙的银行存款5876815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张彦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武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