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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瑞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瑞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194号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79478125L,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金华路188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建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祝瑞元,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瑞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由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