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德海与王中彬、唐河县古城乡王岗村第九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海,王中彬,唐河县古城乡王岗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81号原告:王德海,男,生于1957年7月17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中彬,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5日,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古城乡王岗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书万,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王德海与王中彬、唐河县古城乡王岗村第九村民小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王德海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德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德海承担。审判员 王文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