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良重与李刚、邱志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重,李刚,邱志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492号原告:张良重,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刚,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邱志豹,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良重与被告李刚、邱志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良重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良重负担。审判员 王显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