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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良重与李刚、邱志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重,李刚,邱志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492号原告:张良重,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刚,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邱志豹,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张良重与被告李刚、邱志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良重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良重负担。审判员  王显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