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柱喜与被执行人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柱喜,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柱喜,男。委托代理人王喜成,男。被执行人董磊,男。申请执行人李柱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2016)豫1303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303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