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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家奇、李振全等与丛爱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全,李家奇,丛爱琴,史东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全,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奇,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爱琴,女,1951年6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清,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东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李振全、上诉人李家奇因与被上诉人丛爱琴、被上诉人史东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李振全、上诉人李家奇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全、上诉人李家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全、上诉人李家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上诉人李振全负担3125元,由上诉人李家奇负担3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芳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