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子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5812号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子军,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子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花、赵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欠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18799.3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时代尊城”项目13-1-1-2号房屋业主。该项目经由2011年3月31日青羊区时代尊城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该项目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违约金、服务期限等进行了约定。物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向该项目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后经时代尊城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洁华物业续聘成功,物业管理服务费上调0.33元/平米/月。被告欠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交纳上述费用。被告陈子军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原告为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时代尊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陈子军系该小区13栋1单元1楼2号房屋业主。2011年3月31日,原告与青羊区时代尊城业主大会所指派的时代尊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3栋物业费为1.56元/月/㎡,物业费缴纳方式为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分别缴纳上下半年物业服务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业主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缴物业费总额的3‰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31日,时代尊城小区按程序经全体业主投票通过了原告要求上涨物业费的报告,13栋物业费上调为1.89元/月/㎡。原告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以新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原告诉称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未按约缴纳物业费。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欠缴物业费5691.42元;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欠缴物业费6895.35元。原告当庭表示只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的违约金6212.59元,其余部分违约金予以放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洁华物业公司续聘证据、房屋产权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子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现被告欠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业服务费5691.42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业服务费6895.35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合计12586.7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只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的部分违约金6212.59元,其余部分违约金予以放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违约金6216.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586.77元;二、被告陈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16.5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陈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