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新潮与刘志华、魏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潮,刘志华,魏伯英,郑远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845号原告:杨新潮,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燎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志华,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魏伯英,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远银,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潮诉被告刘志华、魏伯英、郑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杨新潮已预交),由原告杨新潮负担。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