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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730蒋中全与张加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全,张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蒋中全,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加录,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蒋中全与被执行人张加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张加录结欠申请执行人蒋中全工程款3420.78万元,张加录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11420元,由张加录负担,该款已由蒋中全垫付,张加录于2016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蒋中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张加录名下无房屋登记,无机动车登记,无证券开户,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张加录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