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闫佳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闫佳利,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闫佳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