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312王丽华与陈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陈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49年3月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陈李祥,男,1954年5月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陈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门四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赔偿款165191.63元等,案件受理费1526元,申请执行费240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李祥在海门市悦来镇汉兴村15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1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其他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间,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除已被查封且暂不能处置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秦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