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翠云、田在银等与付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翠云,田在银,付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790号原告叶翠云,女,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田在银,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HX00N。代表人杨志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翠云、田在银与被告付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文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翠云、田在银撤回对被告付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