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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忠成、章在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成,章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忠成,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章在荣,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忠成与被执行人章在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在荣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在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1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