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新华学校与巢湖市三鑫粮油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新华学校,巢湖市三鑫粮油配送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807号原告:巢湖市新华学校,住所地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1813970407479。法定代表人:汪海燕,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三鑫粮油配送中心,住所地巢湖市半汤街道办事处金巢大道中原科技园内三鑫米业,注册号341402600392073(1-1)。经营者:陈正发,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赵为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新华学校诉被告巢湖市三鑫粮油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新华学校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新华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巢湖市新华学校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