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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牛志杰、程昱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牛志杰,程昱发,牛艳荣,刘海云,原白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31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学、闫宪军,该社职工。被告牛志杰,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程昱发,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牛艳荣,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海云,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白伏,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牛志杰、程昱发、牛艳荣、刘海云、原白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