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桥兴运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桥兴运输有限公司,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桥兴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口村大堡136号。被执行人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体育场32号8幢23号。本院在执行北京桥兴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朝赛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民初11744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北京桥兴运输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