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66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慧敏申请执行l李平、郭新芳遂平登克尔手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665-20号被执行人郭新芳,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人郭新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2206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中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