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曹五连与磐石市朝阳山镇张家炉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五连,磐石市朝阳山镇张家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曹五连,男,1949年4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朝阳山镇张家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磐石市朝阳山镇张家炉村。申请执行人曹五连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朝阳山镇张家炉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