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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破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破申18号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张槎三路2号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3661520M。法定代表人:陈敏宜。委托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住所地:佛山市上沙九江基,注册号440602000000787。法定代表人:区洪乐。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经营不善,停产停业,严重资不抵债,且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于2017年7月26日复函称对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没有异议。本院查明:2017年6月8日,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以向佛山市达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审计及调查服务费用为由,向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500元,并承诺在2017年6月18日前向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还清。借款到期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停产停业,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现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破产清算。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于1990年3月6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佛山市上沙九江基,法定代表人区洪乐,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企业性质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系经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为佛山市上沙九江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申请人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亦没有异议,因此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佛山市智顺佳物业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塑料五金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