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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振江、韩强、韩旭与于春鹏、宋志刚、陈景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江,韩强,韩旭,于春鹏,宋志刚,陈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36号申请执行人:韩振江,男,汉族,1938年7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强,男,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旭,男,汉族,2002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春鹏,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志刚,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景玉,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韩振江、韩强、韩旭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刑终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于春鹏、宋志刚、陈景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宋玉刚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刑终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的韩振江、韩强、韩旭申请执行于春鹏、宋志刚、陈景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夏显峰 来源: